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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類退除役官兵申請急難救助及慰問準用榮民規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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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本刊訊】輔導會為妥善照顧榮民、榮眷及遺眷之生活,辦理相關急難救助、三節慰問及特殊事故慰問工作,日前特完成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榮眷遺眷急難救助及慰問作業要點」的修正,增訂第二類退除役官兵於輔導期限內,準用榮民之規定,申請急難救助及慰問。
 此外,此次要點修正之主要內容如下:
 一、喪葬慰問之核發對象由現行之「遺眷」修正為「現居住於臺灣地區之配偶或直系血親」。
 二、清寒榮民暨遺眷慰問金每戶每節金額,明確訂定為「每戶每節核發慰問金新臺幣三千元」。
 三、「清寒榮民慰問對象」修正為「第一類:具低收入戶身分之榮民。」及「第二類:具中低收入戶身分或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榮民。」;「清寒遺眷慰問對象」也比照前述修正為「第一類:具低收入戶身分之遺眷。」及「第二類:具中低收入戶身分或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遺眷」。
 四、擴大照顧崇功報勳,參與經國防部核定關係國家安全重要戰役之退除役官兵,並符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,將第一款第二目「八二三戰役」,增修文字為「八二三臺海保衛戰役及其他經國防部核定之關係國家安全重要戰役」。(點閱次數:795)